8云南省检察院门户网站8检务公开8检务十公开

    (一)侦查羁押期限

    l、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

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l、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