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要认真执行监察部、高检院、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积极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认真查办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二、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事故调查要立足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要树立检察机关既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又是独立执法办案部门的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认真执行《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办案优势,为安全生产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事故调查的范围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特大建筑质量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害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中的渎职犯罪行为。 四、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事故调查中要重点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下列证据: 1、各类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 2、对事故隐患是否依据职责进行过查处或者责令排除。对不属监管的事故隐患是否向上级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或通报。 3、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是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4、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5、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是否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以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事故发生后,是否立即上报,有无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延报和阻碍事故调查的情况。 7、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无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 8、其他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 9、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 五、介入事故调查的分级管理办法 1、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院反渎职侵权局按照《暂行规定》中有关程序规定,依法行使检察权,必要时上级院也可介入事故调查。 2、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分、州、市院反渎职侵权局按照《暂行规定》中有关程序规定,依法行使检察权,事故发生地的县院反渎职侵权局必须介入事故调查,必要时省院也可介入事故调查。 3、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院反渎职侵权局按照《暂行规定》中有关程序规定,依法行使检察权,事故发生地的分、州、市、县院反渎职侵权局必须介入事故调查。 4、一次死亡30以上人的事故,由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按照《暂行规定》中有关程序规定,依法行使检察权,省地县三级反渎职侵权局必须介入事故调查。 5、经上级院授权下级院可履行上级院的职责参加事故调查。 六、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要在检察长和主管检察长领导下对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1、各级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要主动与当地公安、安监、煤监、交通、农业等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工作联系方式,确定联系人员,保证信息畅通。 2、县院反渎职侵权局要确定专人为事故介入人员,一辆警车为事故介入车辆,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行动。 3、分、州、市院反渎职侵权局要确定专人为事故介入人员,一辆警车为事故介入车辆,协调技术部门指定一名人员担任技术保障工作,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行动。 4、省院反渎职侵权局要确定专人为事故介入人员,一辆警车为事故介入车辆,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行动。 5、介入事故调查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和事故调查组其他成员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对于经过调查发现涉嫌渎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及时立案,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6、分、州、市院和省院要及时掌握当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及查办案件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对事故等级高、原因复杂等重大、疑难案件,要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集中优势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果。 七、对事故调查发现的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工作规范(试行)》中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八、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介入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本院领导和上级院写出调查报告,如实说明调查的情况,事故处理的结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九、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逐级向省院反渎职侵权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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