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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公安机关是执行治安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工作部门。
    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他负责,受它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其工作对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宪法原则,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执行法律。
具体讲: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法律监督、提起公诉、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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