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检察院门户网站8检务公开8检察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成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组织法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修订本](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检察长的设置及产生办法

    1、检察长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检察长的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 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