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检察官法对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的职责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参加培训;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辞职。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检察官的等级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检察官的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退休的;辞职、辞退的;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官的初任 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必须通过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