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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20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建生出席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田嫣等五人贩卖毒品不服一审死刑判决上诉一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庭审结束后,赵建生副检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指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确保死刑案件质量,保障人权,防止冤错案件,确保判决公正。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责无旁贷。”
    作为昆明地区首例公开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案件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极为重视,特别指派省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赵建生出庭履行职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蜀饶副院长担任本案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嫣等五人于2005年4月26日贩卖甲基苯丙胺8980克,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田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崔永林、黄径舟、李剑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孔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缴获毒品8980克及毒资8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五被告人均不服,田嫣、黄径舟、李剑波、孔昊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崔永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在收到本案各上诉人的上诉状副本后,赵建生副检察长认真全面地审查了一审卷宗材料,分别讯问了各上诉人,听取了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并与庭审法官、辩护律师充分交换了意见,为出席二审法庭履行监督职责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法庭调查,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表达了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检察机关结合死刑二审开庭的特点和重点,围绕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质证。赵建生副检察长当庭发表了出庭意见,对一审判决书认定各上诉人犯罪事实、证据采纳、量刑等实体、程序性问题予以了充分阐述,并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进行了激烈辩论。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各上诉人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各上诉人的量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公正的判决,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整个庭审活动中,赵副检察长用语严谨、规范,答辩充分有力,为我省检察机关在二审法庭中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示范,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云南省检、法系统的部分检察官、法官和云南主流新闻媒体、群众等数十人参加了旁听。本案经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何赟、欧阳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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