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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上午8点30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门前挤满了人,因涉嫌受贿的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王俊武出庭受审(本报今年5月26日一版曾作报道)。上午9时,法院第九审判庭已是座无虚席,一些闻讯赶来的旁听群众只好站在庭外旁听审理。 

    “传被告人王俊武到庭!”9点10分,审判长话音刚落,2名法警便将被告人王俊武押上了法庭。此刻,数百名旁听观众的目光一起投向被告人,只见年仅49岁的王俊武已是满头白发,一脸疲态,苍老了许多。刚坐进被告人席的他,眼睛里涌出一眶悔恨的眼泪…… 

    海口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周力等2人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历数王俊武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并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将侦查人员依法讯问王俊武的全过程展现在大家面前。 

    1998 年7月,王俊武在担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在转让省旅游总公司位于三亚市海棠湾镇的347.6亩国有土地和其他业务往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土地受让方贿赂共计953万元。王俊武取得款项后,均用于个人及其亲属放贷、购置房产及消费等。案发后,案件关联人、王俊武的亲属配合退回赃款897.5万元,侦查部门依法追缴2.6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当审判长询问王俊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有何意见时,王俊武显得非常懊悔,声泪俱下地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接着他陈述道:“因为法律观念淡薄再加上一时的糊涂做了傻事,导致了犯罪,因此我非常后悔,辜负了党对我的培养,也给我的家人带来了莫大的痛苦。为了让我痛改前非,请求法院综合我的这些情节,酌情依法进行处理。”说到这里王俊武已是泣不成声……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同时,控方依法向法院列举了相关证据条目和证人名单,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紧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实了王俊武受贿的犯罪事实。辩方对王俊武所犯受贿罪以及受贿953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王俊武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3个焦点问题,各执一词,辩论激烈。 

    焦点一:是否有自首情节。就王俊武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王俊武在办案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也未进行双规的情况下,在纪委工作谈话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有自动交代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公诉人则认为按目前的情况,还不能认定王俊武构成自首的情节,在纪委谈话的过程中,办案机关就是因为掌握了他的亲属与重庆方面的资金往来的情况来调查受贿的事实,即使是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前,他进行属实的交代,也是不能认定自首,因为他并不是自行投案;本案中,开始侦查机关以贪污定性,后来公诉部门认为应该是受贿,但针对的都是同一犯罪行为,而特别自首指的应不是同一个犯罪行为,所以公诉人认为也不符合特别自首的情节。 

    焦点二:是否有立功表现。就王俊武是否有立功表现,辩护人认为,王俊武在该案侦查过程中,曾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现有关涉案人员也已因重大犯罪受到法律追究,应属重大立功表现。公诉人则认为,王俊武是否存在立功表现,需等有关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考量。 

    焦点三: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成为从轻理由。法庭上,辩护人出示了海南省旅游总公司老干部关于被告人在单位平时表现证明、万宁市保定村委会的证明等4份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王俊武平时工作表现良好,为单位和国家作过贡献,热心当地建设等。而公诉人认为:这些证据从证据性质上属于品格证据,与本案受贿罪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并没有关系,不应对量刑产生影响。 

    整个庭审历经3个多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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