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盗窃遗留弹药,领刑
云南省宣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兴竹盗窃弹药及徐关定、何桂菊非法持有弹药案,近日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弹药罪判处徐兴竹有期徒刑十年;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分别判处徐关定、何桂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1年前,宣威市来宾镇徐屯村委会徐关定的丈夫杨某当民兵,在该市乐丰乡木嘎村负责看守铁路隧道和大桥工作。1995年杨某死亡,徐关定清理他的遗物时发现有12发步枪子弹、5发手枪子弹和1枚拉线手榴弹,未将这些弹药上缴,收藏于自家老房子中一个木箱内。
2009年初,徐兴竹盗走了木箱中的弹药,徐关定发现弹药被盗后未报案。后来,徐兴竹将其中3发手枪子弹送与徐屯村委会北村的徐建发(数量未达犯罪标准),1枚拉线手榴弹送与徐屯村委会大云村的何桂菊。何桂菊将该枚手榴弹放在家中,用其捣辣子面。案发后,上述弹药已被公安机关查收,经鉴定均具有杀伤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作者 黄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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