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检察院门户网站8以案释法

 

库区捕鱼案发生之后……

【云南省昌宁县检察院】

 

    ●公司已根据昌宁县检察院检察官的建议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置了捕鱼禁示牌,并于每月定期对守护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学习教育。

    日前,云南省小湾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南涧保安分公司的领导一同来到昌宁县检察院,针对该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介绍公司的整改情况。该公司已根据检察官的建议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置了捕鱼禁示牌,并于每月定期对守护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学习教育。 

    小湾电站库区位于滇西澜沧江昌宁县段,库区周围群众一直以来都有到江边捕鱼的习惯。自从云南省小湾生态渔业公司在库区经营后,委托了南涧保安分公司对库区周围群众到库区捕鱼的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 

    2009年底的一天下午,南涧县保安分公司保安鲁某等人驾船在库区江面巡逻时,发现了正在捕鱼的罗某父子。随即,不由分说便用橡胶棒对父子二人进行殴打,并要求父子俩赔偿渔业公司经济损失。之后,罗某家人来到船上交了700元钱后,鲁某等人才将罗某父子放走。 

    案发后,法医鉴定:父亲罗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左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儿子小罗的伤势为轻微伤。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鲁某抓获。经昌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办完后,检察官并没有就此停下脚步,而是同时分别向云南省小湾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南涧保安分公司发出了书面检察建议:南涧保安分公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享有行政执法权,建议对捕鱼区周边群众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多次劝说教育仍然偷鱼的,应当报有关机关处理,不应用暴力解决问题。要切实加强公司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强化制度管理。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检察机关的人性化执法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记者 肖凤珍 通讯员 纳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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